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8〕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景谷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6月11日至7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11日至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景谷县**镇卫生院,将邱某某停放在卫生院内办公楼后面摩托车停放点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推至景谷县**镇客运站内藏匿。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
2.2018年2月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邱某某的摩托车推至**镇客运站藏匿后,又返回景谷县**镇中心卫生院,将陶某某停放在卫生院内办公楼后面摩托车停放点的一辆黑色兆润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推至景谷县**镇客运站内藏匿。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84元。
3.2018年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景谷县**镇中心卫生院,将李某乙停放在卫生院门诊大楼前面摩托车停放点的一辆黑色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推至景谷县**镇客运站内藏匿,后该摩托车被失主李某乙在**镇客运站内找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
4.2018年3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景谷县**镇中心卫生院,将李某甲停放在卫生院办公楼后面摩托车停放点的一辆红色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推至景谷县**镇“**酒店”门口藏匿,该摩托车于2018年3月7日在“**酒店”门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物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汪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邱某某、李某甲、陶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9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昌元
2018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6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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