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昭通市鲁甸县**镇**村**社**号;2018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昭阳区**宾馆盗窃了被害人卢某某一部蓝色的OPPOR17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58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新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肆碟已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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