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幢**单元**室,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29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201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3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至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旁边,被害人刘某某等人价值人民币7732元的活动板房及钢架是其和朋友的,出售给收废品的史某某,销赃得人民币1800元挥霍。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证人史某某、姜某某等陈述和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指认笔录;7、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过磅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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