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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后港镇**村**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乐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简历无前科。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路过乐平市京东广场东侧消防通道门口,将被害人舒某某的一辆未拔钥匙的电动车盗走,并将电动车以400元价格卖给他人。经乐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了赃款,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翔

检察官助理:陈佳怡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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