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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无业,住兰陵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我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窃取李某某停放此处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内现金1300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2、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巷子内,采用手拉车门方式,窃取张某某停放此处的黑色日产轩逸轿车内现金1200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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