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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7********,汉族,文盲, 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5月2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中牟县**镇**村东南郑开轻轨南边,将郑开高铁项目中心安置在该处的两块防护网盗走。现被盗防护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被盗防护网价值人民币250元。

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中牟县**镇**村**坟处,将被害人田某某养殖在该处的蜜蜂及两个蜂箱盗走。现被盗蜜蜂及两个蜂箱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田某某。经鉴定,被盗蜜蜂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中牟县**镇**村东南角**园施工工地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该处的6根架子管盗走。经鉴定,被盗架子管价值人民币18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田某某、杨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若干;2.证人马某某、岳某某、韩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田某某、马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6.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艳

检察官助理:刘 振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卷宗和证据名册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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