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2020年11月1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中江县**电子厂的锡渣存放于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搜查出所盗窃的锡渣共计105公斤。经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锡渣鉴定价值进行复核认定,涉嫌锡渣在鉴定基准日时段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玖拾壹元整(1239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所盗窃的锡渣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均已全部返**电子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6.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勇
检察官助理:杨威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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