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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90********,穿青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迟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杰到本市**街道**路**号**室,攀爬卫生间窗户入室,窃得被害人应某某彬放在房间冰箱旁边地上的10条休闲利群香烟。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7600元。

2019年2月6日,被告人王杰到本市**街道**路**号5楼王被害人某某家,攀爬卫生间窗户入室,窃得人民币2800余元。

2019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街道**路抓获被告人王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应某某、王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杰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5、手印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善辉

(院印)

2020年2月19日 

附:

   附:1、被告人王杰(电话166******)现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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