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黔江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市黄江镇大冚村**网吧上网。时到10月25日6时许,王某某发现被害人吴某某在17号机位睡觉,吴某某的OPPO牌手机(价值约909.3元)放在桌面上充电。后王某某离开网吧,戴上鸭舌帽再次进入网吧,趁吴某某睡熟之际,扒窃该手机,并逃离现场。案发后,王某某将该手机以30元变卖给路人。
2019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网吧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涉案手机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购买票据等书证,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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