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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王某某性,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0********,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河南省西平县****村委**,因涉嫌盗窃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5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6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陈某甲家门外晾晒的两件衣服偷走;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10日左右、2020年1月下旬、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分四次将被害人陈某乙家棚子下面晾衣架上的衣服偷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某乙、魏某某、陈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涛

2020年 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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