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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趁其同事被害人张某某外出之际,用事先配置的钥匙进入本市天桥区张家村张某某家中秘密窃取被害人现金1000元、足金手镯一个、足金项链一根、足金吊坠一个及银某某、手串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盗窃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15934元。综上,被告人盗窃物品价格共计16934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济南市天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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