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小学附近平房。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桦南县**乡**村,趁被害人郭某某熟睡之机,翻墙进入院内,盗走六只大鹅后逃离现场。后王某某将盗窃来的六只大鹅用于个人吃喝。经估价鉴定:被盗大鹅共价值人民币780元。
2.2019年10月初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桦南县**镇**村,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进入院内实施盗窃,盗走四只大鹅后逃离现场。后王某某将盗窃来的四只大鹅销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大鹅共价值人民币480元。
3.2019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桦南县**镇**村,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进入院内实施盗窃,盗走七只大鹅后逃离现场。后王某某将盗窃的四只大鹅销赃,销赃得款被其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大鹅共价值人民币85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在桦南县公安局石头河子派出所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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