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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五检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66********,汉族,文盲,系黑龙江省拜泉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4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4年11月19日释放;2015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3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北安市坐客车到五大连池市,然后步行来到五大连池市双泉镇龙头村,见孙某某家中无人,把后窗户的窗纱破坏后进入室内,从立柜内棕红色挎包中盗窃人民币5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8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北安市坐客车来到五大连池市龙镇,发现龙镇村朱某甲家中无人,便从杖子跳进院内,在院内找到一个板子将朱某甲家房门门锁撬开进入室内,进行翻动,没有偷到任何有价值物品;同日,王某某从朱某甲家中离开后走到祁某某家,发现其家中无人,从后大门进入院内,在仓房内找到一个板子,将祁某某家房门门锁撬开进入室内,在卧室被橱里的铁盒内偷走一条金色项链和耳环后逃离现场。赃物被其扔掉。

经侦查,2019年9月1 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北安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丢失报告、户籍证明、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证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孙某某、朱某甲、祁某某、宋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霞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五大连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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