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6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镇**村,暂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5月11日因盗窃被勃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11月2日因盗窃被勃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至8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桃山区东方花园小区用刻刀割断商服室外电线方式实施盗窃作案9起,盗得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5元,王某某将所盗电线扒皮后,抽取铜线,部分铜线被其卖给七台河市第六小学附近的收购部,获赃款98元并挥霍。部分铜线被其藏匿家中,案发后被侦查机关查获。
1.2020年7月8日23时,被告人王某某在七台河市桃山区东方花园小区使用刻刀将圣涛粮油土特产超市室外插排线割断,盗得电线20米,经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80元;
2.2020年7月15日23时,被告人王某某在东方花园西侧铁大门使用刻刀将馒头摊电线割断,盗得电线20米,经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26元;
3.2020年7月22日23时,被告人王某某在东方花园小区使用刻刀将麻辣久久鸭牌匾灯线割断,盗得电线13米,经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45元;
4.2020年7月25日23时,被告人王某某在东方花园小区使用刻刀将粥粥面道铺饭店视频监控线割断,盗得电线3米,经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6元;
5.2020年7月27日23时,王某某在东方花园西侧铁门使用刻刀将土豆丝卷饼摊冰箱电源线、插排线、饼锅电源线割断,盗得电线10米,经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38元;
6.2020年8月3日23时,王某某在东方花园小区使用刻刀将腾飞超市北门照明电线割断,盗得电线4米,经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0元;
7.2020年8月4日0时,王某某在东方花园小区使用刻刀将铁门大饭包牌匾灯电线割断,盗得电线10米,经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45元;
8.2020年8月4日0时45分,王某某在东方花园小区使用刻刀将温馨龟锅饭店牌匾灯线、引风机电线割断,盗得电线6米,经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6元
9.2020年8月9日1时许,王某某在东方花园小区用手将东方老地摊烤炉电线拽断,盗得电线20米,公牛牌两角插头三个,经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线、插头价值89元。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暂住处被传唤至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刻刀一把、铜线1.9公斤;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基本状况、到案经过、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
3.证人姜某某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任某某、孙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王某某盗窃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缴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鹭荻
检察官助理:潘吉光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桃山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物证刻刀一把、铜线1.9公斤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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