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性别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011961********,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路**号,住黄山市屯溪区**镇**小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屯溪区阳湖镇文峰花园小区沿街停车场时,拉开停在此处的皖GC****红色轿车副驾驶室车门,将副驾驶座位上的布袋拿走,布袋内有人民币27000元。王某某返回家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藏放在衣柜抽屉内。
2020年11月6日上午,民警到屯溪区**小区**幢**室抓获王某某,从其身上及衣柜抽屉内查获赃款共计26400元,并均已发还失主,王某某亲属代为退出余款600元,被害人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取车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大闰
检察官助理 查思远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室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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