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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为吉林省东辽县,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无固定住所。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鸡西市滴道区**串吧应聘为**。2019年10月19日晚,住在串店内的王某某发现店主被害人白某某的包放在店内,遂趁无人之机将白某某的包内现金人民币5,200元拿走后离开串吧。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在山东省青岛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

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5、被害人白某某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建辉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2册;

3、光盘3张;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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