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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7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江苏省靖江市**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夜间至2019年4月28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乘无人之机,在**科技有限公司四车间余料库旁盗窃作案4起,窃得价值计人民币3060元的不锈钢余料340公斤。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窃得价值人民币630元的不锈钢余料70公斤。

2.2019年4月2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窃得价值人民币720元的不锈钢余料80公斤。

3.2019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窃得价值人民币720元的不锈钢余料80公斤。

4.2019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窃得价值人民币990元的不锈钢余料110公斤。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9906.8元。靖江市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人民币2520元、电动自行车2辆及钥匙2把,上述涉案物品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并扣押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及扣押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强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及补充材料共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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