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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10121197801******。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农民。2013年11月25日因为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9月5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回家。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10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太乙宫派出所北边蒋师烤肉对面包子铺吃饭,其发现蒋师烤肉门口水果摊前有三个人正在买水果,被告人王某某上前走到被害人闫某某身后,趁其不备盗走闫某某上衣口袋里面的白色VIVOX5L手机后潜逃,并于当日到小寨天桥底下将盗窃来的白色VIVOX5L手机卖给了外号叫“狗娃”的人,获得赃款300元,赃款已被挥霍。

二、2015年11月6日17时,被告人王某某独自一人来太乙宫街道**超市,在超市收银台附近发现被害人曹某某和其男朋友正准备结账,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者曹某某结完帐正准备用袋子装东西时,趁其不注意用手从曹某某上衣右侧口袋里面的金色IPHONE6手机偷走。

三、2015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太乙宫街道天桥南边**商场附近胡转,寻找可以盗窃的对象,被告人王某某发现被害人薛某某上衣口袋装着一个手机,手机上插着耳机线,于是被告人王某某尾随薛某某,用手将薛某某上衣口袋的黑色酷派手机耳机线拔掉后将手机偷走。

四、2015年11月6日18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太乙宫街道西安**学院天桥底寻找盗窃的目标,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桥北20余米处发现被害人孙某某上衣口袋放着一个手机,被告人王某某上前尾随孙某某,用手将孙某某的上衣口袋的白色OPPO1107手机偷走。

2015年11月6日王某某盗窃三部手机后逃离太乙宫街道,并于当晚在小寨天桥底下将这三个手机卖给外号“狗娃”的人,获得赃款1300元,赃款已被挥霍。

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iphone6手机价值为:肆仟零叁拾玖元整(¥4039.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视频截图。

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6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本案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4、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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