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95********,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陕西**有限公司库管,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19年5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有限公司库管期间,通过 “闲鱼网”将其管理的该公司库房的204台华为交换机(经鉴定价值为650122.0元)私自出售给王某乙、李某某,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赔偿单位损失100000元人民币(其侵占单位货款数额为550122.0元),并于2019年12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4.微信聊天截图;
5.货款赔偿收据;
6.户籍证明;
7.证人证言;
8.被害人报案陈述;
9.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乖侠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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