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74********,汉族,初中,户籍地、住址,陇县**镇**村。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陇县加气站后面河堤,盗窃曲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铃木牌汽车内现金8500余元、曲保陇身份证及钱包。破案后被盗钱包和身份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2018年7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陇县城关镇天瑜陇府小区,盗窃李某甲永久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907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3、2018年8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进入陇县城关镇天瑜陇府小区盗窃贾某某飞鸽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807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4、2018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陇县城关镇加气站后面河堤,盗窃朱某某停放的白色本田思域轿车内OPPO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55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5、2018年8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进入陇县城关镇天瑜陇府小区,盗窃马某甲停放在小区的长安牌面包车内2500元现金和钱包、马某甲身份证,破案后被盗钱包、马某甲身份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6、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陇县城关镇天瑜新民路,盗窃李某乙车内李某乙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破案后李某乙身份证已被追回并发还。
7、2018年10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进入陇县城关镇天瑜陇府小区,使用弹弓发射钢珠,打碎马某乙长安牌面包车左前侧车门玻璃,盗窃车内单肩包一个、账本一本。
8、2018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进入陇县城关镇东紫花城小区,使用弹弓发射钢珠,打碎张某甲吉利领克汽车右前侧车门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未遂。
9、2018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陇县城关镇莲池巷使用弹弓发射钢珠,打碎王某甲停放在陇县城关镇莲池巷西大街小学后面的五菱牌面包车右前车门玻璃,盗窃车内黑色单肩包(包内无现金),随后步行至北河堤陇县中学后门口,使用弹弓发射钢珠打碎胡某某停放在此的大众牌朗逸汽车右前车门玻璃,盗窃车内茶叶等财物,随后又步行至陇县城关镇环城东路中段,使用弹弓发射钢珠打碎张某乙停放在此的众泰越野车右前车门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未遂,后又步行至陇县城关镇南门口公厕前面,打碎段某某停在在此的丰田牌RAV4越野车汽车左前车门玻璃,盗窃车内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弓1个,钢珠22颗,弹弓套1个;
2、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被害人曲某某、马某甲、李某甲等人陈述;
4、证人秋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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