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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新疆阿瓦提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小区旁小广场睡觉,后翻墙潜入****小区,趁深夜无人便通过攀爬阳台翻入李某某**楼的家中,实施盗窃。当时受害人一家四口均在睡觉,王某某在实施盗窃途中关闭受害人卧室门,王某某因在该房内逗留时间较久被受害人李某某发现后报案至公安机关,经查现场无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入户行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轻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81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阿克苏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八份,光盘三张,量刑建议书两份,换押证一套,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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