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区分局德顺派出所,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乡**村**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20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绑架罪于2005年12月28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减刑于2013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二人已判刑)徐某某(绰号“某某某”,在逃)等人于2016年12月合谋在长春市双阳区盗窃石油管道内的原油,并做了具体分工:申某某负责作案工具、运油及销售,徐某某负责找管道、焊接出油阀,张某某负责盗油后在长春市双阳区内的运输安全,得款在支付前期费用后由三人平分。2016年12月中旬连续几天夜晚,由徐建民带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在逃)、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李某甲(四人已判刑)等人到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卧龙村田地内,用金属探测器找到输油管道,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挖坑、放风和接送其他被告人,经抠挖露出管道;尔后由徐某甲安排被告人高某某(已判刑)在管道上焊接出油阀。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等人分别于2016年12月15日晚、 2016年12月23日夜、2016年12月25日晚至次日凌晨、2016年12月27日夜、2016年12月31日夜、2017年1月3日夜,盗得原油45.8吨、45.2吨、44.7吨、41.3吨、48吨、45.6吨,总价值430144.14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同案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属累犯,故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子良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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