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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纪家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村*组,曾因吸毒,2014年4月3日被长春南关区永吉街派出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镇**小区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利用手机支付宝窃取张某某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玉

检察官助理:石林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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