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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4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6 2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85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1被该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0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大道**号附**号**门市,使用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店铺门锁砸坏后进入店内欲盗窃钱财,在发现是生鱼销售店铺后认为店内没有钱财而逃离现场。后,王某某又来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附**号**餐馆,采用同样的方法,将店铺门锁砸坏后欲进入店内,发现附近有人怕暴露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大道**号附**号**餐馆,使用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店铺门锁砸坏后进入店内,在翻找钱财未果后逃离现场。后,王某某又来到重庆市长寿区**大道**号附**号**餐馆,采用同样的方法,将店铺门锁砸坏后进入店内,在翻找钱财未果后逃离现场。后,王某某又来到重庆市长寿区**大道**号附**号**餐馆,采用同样的方法,将店铺门锁砸坏后进入店内,在翻找钱财未果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大道**号附**号**文具店,使用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将店铺门锁砸坏后,欲进入店内盗窃钱财,恰被巡逻保安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石某某、余某甲、胡某某、袁某某、余某乙、张某某陈述;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 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王某某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现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刘泽江

2020年10月 22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770230****;

2. 侦查卷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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