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4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胥某某、杨某某、罗某甲(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相伙同,在重庆市永川区凰城华府、肖家冲附近实施三次盗窃,共盗得摩托车三辆,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4924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1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罗某甲、“刘某某”、“张某某”(二人均未到案)来到重庆市永川区肖家冲渝西大道中段975号房巷子里,采取由王某某、“刘某某”分别在里外望风、罗某甲、“张某某”剪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乙的一辆黑白相间鬼火踏板摩托车盗走。该车被弄坏后已丢弃。
二、2020年5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罗某甲、杨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凰城华府南门对面马路附近,采取由王某某将车推出后望风、罗某甲剪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940元的黑色鬼火踏板摩托车盗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三、2020年6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胥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凰城华府南门附近,采取由胥某某望风、王某某将车推出后剪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1984元的白色鬼火摩托车盗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大漠村汤子口村民小组24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车辆行驶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胥某某、杨某某、罗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乙、丁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6.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相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显文
检察官助理:粟凤英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4张、散页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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