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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提议窃取柴油,其妻子向某某(另案处理)表示可以帮忙望风,随后二人准备作案工具实施盗窃。同年8月至9月期间,王某某驾驶渝A****、渝AC****长安牌小型汽车载着向某某,二人在重庆市开州区多次窃取他人车辆内的柴油,由王某某下车窃取柴油,向某某在车上望风,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向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金科云玺台一十字路口附近,将被害人余某某、伍某某的车辆油箱内柴油各约100升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296元。

2019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向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大西村3组开城高速工地附近,将被害人李某甲所在工地上的三辆车辆油箱内柴油约75升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486元。

2019年8月1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向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丰乐中学外河边的公路附近,将被害人廖某某的挖掘机油箱内柴油约200升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284元。

2019年8月3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向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高速路口一公里附近,将被害人李某乙的车辆油箱内柴油约150升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938元。

2019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向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金科云玺台工地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车辆油箱内柴油约180升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141元。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5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部分涉案柴油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廖某某、李某乙、李某甲、伍某某、余某某。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伍某某、余某某、李某甲、廖某某、刘某某并取得谅解;同日,王某某亦取得被害人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向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伍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物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蒋泽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5023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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