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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六天,于2010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重庆市巴南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新招录为该公司员工。同年6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联系了一辆包车,约定当晚从巴南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回重庆市南川区。在等车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从巴南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小门进入,盗走公司16平方的渝丰牌电线4圈、10平方的渝丰牌电线2圈、6平方的渝丰牌电线15圈、4平方的渝丰牌电线13圈、废铜11公斤、海康威视监控主机1台、飞利浦电脑主机1台、手电钻1把。并于次日凌晨,用事先联系的包车将所盗物品拉回南川区。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川区将上述盗窃物品卖给一游摊,获得销赃款人民币6060元。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物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2188元。

2020年7月18日8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城时代商都对面和平巷一茶馆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销售单和收据、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视频光盘3张、补充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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