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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6月18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梁山支行外路边,徒手拉开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渝D2****越野车后备箱,盗走车内黑色电脑包一个,内有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一栋硬盘一个、银行卡、社保卡、身份证、人民币200元现金等物品。经价格认证,被盗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083.32元,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188元。

2020年9月8日,民警在九龙坡区龙门阵大道附近将王某某捉获,从其身处查获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物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钥匙、移动硬盘等物品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票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提取比例、扣押清单、确认笔录、发话清单等笔录;

    6.指认监控截图及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71.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顺杰

 2020年10月4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915133****)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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