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重庆市渝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万达广场简咖啡为高某某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使用高某某的手机在“好分期”贷款平台办理贷款4700元,提现至高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王某某未将贷款情况告知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至其微信账户,并删除相关转账信息。2020年8月4日,高某某收到催款短信才发现所办贷款4700元被盗。
2020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王某某对高某某作出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晏国康
检察官助理 廖雪吟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联系电话1858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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