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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92********,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乘坐**路公交车,并在公交车行驶至**站时从被害人黄某某的挎包内盗走现金并立马下车,随后被现场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当即从其身上搜出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盗现金照片;2、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欧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截图、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聋哑人,自愿认罪认罚,扒窃数额为5000元,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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