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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101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村**组**号,住址同上。199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殴打他人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1时58分,被告人王某某流窜至辽阳市宏伟区**超市东北角盗窃炉盘1个;

2.2020年3月23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流窜至辽阳市宏伟区仙鹤湖西侧桥头盗窃**电力安装公司施工现场的围栏底座8个;

3.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流窜至辽阳市宏伟区仙鹤湖东8栋楼下盗窃**电力安装公司施工现场的黑色铁下线管6根;

4.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流窜至辽阳市宏伟区仙鹤湖东8栋楼下盗窃**电力安装公司施工现场的方木5根,跳板4个;

5.2020年4月3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流窜至辽阳市宏伟区仙鹤湖西侧桥头盗窃**电力安装公司施工现场的钩连枪53根,螺丝串杆79根,钢筋6根。

2020年7月21日,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1287元人民币。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辽阳市宏伟区**村家中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已将依法扣押的炉盘、跳板、钢筋、螺丝串杆、钩连枪、木方、下线管、围栏底座等涉案物品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的购买凭证若干、物证照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市价认刑字【2020】1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及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鸿

检察官助理:仵思思

2020年8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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