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现住台安县**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2日因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黑山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黑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对王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锦新,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参加被害人陶某某婚礼时,将陶某某手拎包内的一条彩金项链偷走。婚礼结束后,王某某将该条项链到台安县转盘附近的**金店变卖。

经鉴定,涉案项链的价格为15170.4元

2020年9月1日,王某某在台安县家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周大生的质量保证单、**金店质保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检察长):韩杰臣

检 察 官 助 理 :王  越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台安县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8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审前社会调查函》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