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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5138,**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现住鞍山市铁西区****号楼。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1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AL**1**牌微型车伙同其雇佣人员(另案处理),在辽阳市**镇张某某经营的**轮胎修理部门口处盗得货车轮胎8根。经辽宁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评估,该处被盗的轮胎价值人民币2400元;

2、2020年5月1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AL**1**牌微型车伙同其雇佣人员,在辽阳县**镇**道口张某甲经营的**轮胎商行门口处盗得货车轮胎8根。经辽宁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评估,该处被盗的轮胎价值人民币2100元;

3、2020年5月2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AL**1**牌微型车伙同其雇佣人员,在辽阳县**镇**国道附近战某某经营的**修理部门口处盗得货车轮胎6根。经辽宁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评估,该处被盗的轮胎价值人民币1040元;

4、2020年5月3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AL**1**牌微型车伙同其雇佣人员,在海城市**高速桥东侧张某乙经营的**轮胎修理部门口处盗得货车轮胎10根。经辽宁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评估,该处被盗的轮胎价值人民币1000元;

5、2020年5月8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AL**1**牌微型车伙同其雇佣人员,在台安县台安镇**桥附近朱某某经营的**轮胎修理部门口处盗得货车轮胎10根。经辽宁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评估,该处被盗的轮胎价值人民币225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5次,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8790.00元。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辽AL**1**牌微型车一台、货车轮胎四根;

2.书证:户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二手车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情况说明四份、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3.证人马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张某甲、张某某、战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辽宁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评估报告书;

7.辨认笔录一份,辨认现场照片九张;

8.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军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场于台安县看守所;

2、物证:辽AL**1**牌微型车一台、货车轮胎四根;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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