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20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二医院对面冲击波网吧内,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的红米5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响火烧烤店内窃取被害人周某某华为Mate30 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并取得谅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案发前已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5.辨认、扣押等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英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