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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区**街**号附**号。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星力百货”门口,趁被害人冉某某不备,将被害人冉某某放在外衣左侧荷包内的一部华为畅享10PLUS型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X20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2月2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与市东路转角处,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上衣右侧荷包内的一部华为麦芒6型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麦芒6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涉案华为麦芒6型手机已发还至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冉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耘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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