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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8********,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黔西县人民法判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自己或伙同他人多次在黔西县**乡、**乡秘密窃取农户喂养的土鸡、肉鸡、斗鸡,后将盗窃所得不同种类鸡出售给不认识的收鸡的路人,得款共同分赃,所盗财物价值共计11016.5元。

1.202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至黔西县**乡**村**组被害人郝某某家,将其12只土鸡盗走,后将上述盗土鸡以1080元出售给收鸡的人,王某某分得700元。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郝某某被盗12只鸡价值为1443元。

2.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至黔西县**镇**村**组被害人杨某甲,将其3只价值900元的斗鸡、2只土鸡盗走,后出售给路边收鸡的人,王某某分得880元。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杨勇被盗土鸡价值126元。

3.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至黔西县**乡**村**组被害人董某某家,将其盗窃11只本地鸡盗走,后以1733元出售给路边收鸡的人,王某某分得815元。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董某某被盗11只鸡价值为1200元。

4.202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他人,驾驶摩至黔西县**乡**村**组被害人黄某某家,将其8只肉鸡、1只土鸡盗走,以940元价格出售给路边收鸡的人,王某某分得460元。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黄某某被盗9只鸡价值952元。

5.2020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至黔西县**门口被害人陈某某与杨某乙家(两家鸡圈相靠)将陈某某家1只价值300元的斗鸡、1只土鸡、杨某乙家2只肉鸡盗走,后以880元价格出售给路边收鸡的人,王某某分得400元。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陈某某被盗土鸡价值130元、杨某乙被盗两只肉鸡价值204元。

6.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行至黔西县**乡**村**组被害人曾某甲家,将其14只价值共计4200元的斗鸡盗走,后以1600元价格出售给路边收鸡的人。

7.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行至黔西县**镇**村**组被害人曾某乙家,将其12只肉鸡和价值900元的3只斗鸡盗走,后以1100元价出售路边收鸡的人。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曾某乙被盗12只肉鸡价值为6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黔西县**乡**村委会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独自或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共计11016.5元,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维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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