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于2020年7月21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星力城A馆天韵网吧142号机处,趁被害人费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在桌子上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20手机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手机追回,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
2.2020年7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新动力网吧76号机处,趁被害人刘某乙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在桌子上的一部白色VIVO X21手机盗走,当日以4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搞机驿站”手机店销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手机追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销赃收款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发还清单,购机凭证,交易记录,上网记录,营业执照,微信消费记录,户籍证明,检测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费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某某辨认作案地点、销赃地点、涉案手机、衣着照片、视频截图及辨认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被害人刘某乙辨认被告人王某某及视频截图,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均辨认被告人王某某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林
葛玲娟
检察官助理 张 欣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贵州省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叁张,散件陆页,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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