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7********,布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贵阳市经开区大糖果步行街**酒吧旁路边,盗走失主李某某的价值人民币4297元的雅迪牌新X5战警蓝黑色电瓶车一辆。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二维码收款照片、视频截图、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程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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