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绰号小母鸡,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阿市乡头庄村大土组,翻窗进入被害人袁某某的家中,将袁某某家里的一台49英寸的海信牌电视机、两条毛毯、三条床单盗走。经毕节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王某甲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28元。

案发后,王某甲盗窃的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袁某某,其中电视机已被王某甲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俊

2020年4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听取律师、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
DJDT

History

Versions

Time

Settings from project.settings

Headers

Request

SQL queries from 1 connection

Static files (0 found, 1 used)

Templates (32 rendered)

Alerts

Cache calls from 1 backend

Signals

Commu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