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镇**村**组。因婚姻纠纷,殴打现场处警民警,于2018年1月1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离婚后因长期不抚养子女,于2019年6月1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继续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翻窗进入张某甲家,将张某甲家存放在一楼堂屋的腊肉和香肠盗走,次日凌晨3时许,再次翻窗进入张某甲家二楼,将张某甲女友张某乙放在床头柜上串号为356341********的苹果手机iPhone11及张某甲裤包里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盗走。后将手机以1700元贩卖。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的腊肉和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张某甲。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279元,被盗腊肉价值432元,共计57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王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叶某某的微信截图,张某甲手机截图,京东商城订单截图,重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证人叶某某、王某刚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漏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金 银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80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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