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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贵州省凯里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82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案,于20201022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电话联系随车吊司机,在凯里市恒大城三期工地,将被害人艾某某放置在工地路边的油罐盗走,并拉至凯里市第十三幼儿园对面停车场放置。2020年8月20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王某某到案。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油罐价值6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罐一只(已返还被害人);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韩某某、邰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旭东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8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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