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6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家住贵州省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7时,被告人王某某到三都县**路对面市场*****对面“****”店里购买烤鸭,因烤鸭价格过高就准备走出烤鸭店,之后老板答应降价卖烤鸭给王某某,王某某在付钱给卢某某时趁其不注意顺手将放在桌面上的华为mate20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华为mate20牌手机价值为297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指认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齐胜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88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公诉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