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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6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家住贵州省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7时,被告人王某某到三都县**路对面市场*****对面“****”店里购买烤鸭,因烤鸭价格过高就准备走出烤鸭店,之后老板答应降价卖烤鸭给王某某,王某某在付钱给卢某某时趁其不注意顺手将放在桌面上的华为mate20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华为mate20牌手机价值为297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指认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齐胜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88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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