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襄城县XX镇XX村XX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XX做保洁员的便利,在XX洗化区盗窃清扬男士运动薄荷型洗发露2瓶、海飞丝清爽去油型洗发露2瓶、章华生态焗染发霜2剂2支、章华汉草焗油染发霜A剂2支、水密码水漾多效修复眼部精华乳2支、水密码亮白精华液2瓶,共6种物品共12小件;
2.2019年12月2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XX做保洁员的便利,在XX洗化区盗窃清扬男士多效水润养护型1瓶、清扬男士运动薄荷型2瓶、海飞丝柔润滋养型洗发露4瓶、百雀羚净白莹润柔肤水1瓶、百雀羚焕亮莹润柔肤水1瓶、相宜本草四倍蚕丝凝亮洁面膏1支,共6种物品共10小件;
3.2020年01月1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XX做保洁员的便利,在XX洗化区盗窃相宜本草红景天莹透幼白面霜3瓶、舒克白牙素去渍劲白不含氟1支、舒克白牙素专效脱渍亮白牙齿2支、舒克专效清新2支、中华魔丽讯白牙膏1支、云南白药天然美白牙膏2支、黑人牙膏亮白深洁1支、舒适达牙膏1支、韩束墨菊深度补水乳3瓶、韩束聚时光奢养紧致精华乳3瓶,共10种物品共19小件;
4.2020年01月12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XX做保洁员的便利,在XX洗化区盗窃NAK珍品橄榄无屑洗发露2瓶、NAK丝质轻盈发膜2瓶、公牛插板2个、子弹头插板1个、VOTEMORCE皮带(登喜路)2条、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1剂2支、 章华汉草焗油染发霜B剂2支、章华汉草炫色盈亮精粹液2支,共8种物品共15小件;
5.2020年01月15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XX做保洁员的便利,在XX洗化区盗窃瑞虎一洗黑洗染香波(黑色)3包、韩束墨菊特润咕噜水2瓶、韩束聚时光奢养紧致洁面乳2支、水密码水润弹力紧致霜2瓶、水密码水漾焕能保湿乳(倍润型)5瓶、水密码水漾焕能细肤水(倍润型)1瓶,共6种物品共15小件;
6.2020年1月17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XX做保洁员的便利,在XX洗化区盗窃韩束倍润亮颜修容霜3支、韩束墨菊深度补水滋养霜2瓶、添乐儿童洗发沐浴露(二合一)1瓶、墨菊丝滑修护洗发水1瓶,共4种物品共7小件。
经鉴定,以上被盗商品价值人民币766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战宏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住河南省襄城县XX镇XX村XX组;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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