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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019,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二组。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1时许,蒲城县**镇**号张某某家租住客被告人王某某到张某某家卧室,乘无人之机,盗走张某某放在衣柜抽屉内600元现金和1枚黄金戒指、1条石榴石黄金手链后,遂将盗窃来的金首饰拿到蒲城县延安路与解放路十字东北角的中国黄金店兑换了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枚挂坠,并将兑换的黄金戒指送给其女朋友康某某。经鉴定被盗金首饰价值共计2446元,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于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康某某、陈某某、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书证;

5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8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零散材料一页;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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