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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樊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住广武镇****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5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上班途中经过荥阳市**路**花园西门时,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处门店外台阶上的两盆白腊盆栽盗走。后经河南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盆栽总价值8474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受害人陈述、指认照片、监控视频、评估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利敏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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