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河南省漯河市汇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8年8月1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兰城丽景小区盗窃失主苗某某的七星豹电动车一辆,价值2100元。
2、2019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从舞阳县乘坐出租车到舞钢市后窜至朱兰豫浙家园小区盗窃失主曹某某的海宝电动车一辆,价值7300元;
3、2019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从舞阳县乘坐出租车来到舞钢市后窜至朱兰公交公司家属院盗窃失主葛某某雅迪电动车一辆,价值2800元。
4、2019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金某某(在逃),由金某某驾驶自己的四轮电动轿车拉着王某某从舞阳县窜至舞钢市尹集镇柏都社区盗窃失主王某甲重庆建设电动车一辆,价值7500元;
5、 2019年12月9日凌晨3时左右,王某某伙同金某某(在逃),驾驶金某某的四轮电动轿车从舞阳县窜至舞钢市八台镇八台街盗窃失主王某乙嘉陵电动车一辆,价值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丙证言:3.被害人苗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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