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4********,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广场附近的**网吧,利用上网期间分别于2019年9月13日盗窃电脑主机4根内存条,2019年9月16日至9月17日分两次盗窃电脑主机34根内存条。经价格认定:被盗内存条价值4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长军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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