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镇**村,捕前住宽城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我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情侣张某某家居住期间,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自家衣柜抽屉内化妆包里的62.77克左右的黄金项链偷走,后将该项链卖到长岭县“上海老庙黄金”金店内。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黄色金属项链的价值人民币26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案报告、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上海老庙黄金回收登记册1张、小白楼发票1张、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办案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科尔沁左翼中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梅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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