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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1********,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现住******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科尔沁区盐业小区,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停放在盐业小区院内陆风X7汽车后侧玻璃撬破,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平安小区北区,将被害人停放在平安小区北区院内的丰田汽车玻璃撬破,在该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500元及黑色挎包一个(未作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维修清单、扣押清单、归还物品收条、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告知书等法律文书;2.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询问笔录;利利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两起,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4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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