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阿胖小吃店”购买宵夜,路过青口**KTV北门时,看见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青口**KTV北门路边的浙******保时捷越野车后备箱没关。被告人王某某打包好宵夜返回时,顺手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浙******保时捷越野车后备箱内的蓝色LV公文包壹个,内有壹个黑色LV手提拉链钱包、现金1050元、4粒片仔癀、壹包南京牌雨花石香烟及林某某身份证等物。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色LV公文包认定价格为600元,黑色LV钱包认定价格为100元,四盒片仔癀认定价格2360元,壹包南京牌雨花石香烟认定价格53元。部分赃物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等;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部分赃物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生
检察官助理:高小燕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在闽侯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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